共益债务指的是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共益债务包括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的债务;以及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接下来诉宁网小编将为您介绍共益债务是什么意思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叫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简单来说就是为了全体债务人的共同利益,需要申请破产,破产之后所要一起背负的债务。共益债务一般出现的情况是在公司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之后,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同意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后所产生的债务。并且共益债务的种类有很多,下面就让我们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具体哪些情况是属于共益债务:
1、因为已经申请破产了的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申请,希望双方当事人一起履行之前未破产的时候所没有完成的却又签订了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2、由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因为没有受到很好的经营导致产生的一系列债务。
3、由于债务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的时候,利用自己的财产去做一些不是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产生的的一系列债务。
4、由于债务人坚信自己可以使得财产获得利益而继续经营自己的财产,这时候所需要付在这段时间内,别人为你做事情的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等债务。
5、当该公司已经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员还在继续经营自己的公司,在这段时间内,也需要向别人支付他为你工作的酬劳以及社会保险等债务。
6、由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员在经营公司的时候,导致了别人受到伤害,需要向别人赔偿的债务。
7、由于债务人的财产让不相干的人因此受到伤害需要赔付的钱。
二、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
(一)什么是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2、公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在《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由于破产费用又要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因此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破产实践与理论来分析,两者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
1、 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2、 两者在产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别
破产费用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无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还是聘任工作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报酬,都贯穿有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积极行为在内。而从共益债务的角度来看,则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财产,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引发的债务都源于破产财产。尽管存在上述差别,但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上,两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对于两者之间的界限,应把握的是,破产费用仅限于必要的破产财产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的费用,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破产清偿顺序
1.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以上是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共益债务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共益债务一般是在法院正式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产生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诉宁网专业律师。